近日,长沙市民张先生花1元,成功拍下一台由武汉鑫车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在阿里资产平台上进行拍卖的2012款奔驰E级轿车。没过多久,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拍错了”,愿意按照成交价的5%赔偿违约金。“我还被告知,他们最多只能赔300块钱给我。”据别的媒体报道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拍卖的是中标资格,而不是奔驰车。
如果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算不算消费欺诈?面对“1元起拍”的诱惑,消费者又该注意哪些?
长沙市民张先生多次在阿里资产平台上参与拍卖。10月18日晚上,张先生在平台上看到,武汉鑫车有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拍卖一台2012年的进口奔驰E级轿车,距离拍卖结束仅有20分钟,而竞拍价仅为1元。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张先生交了5000元押金后,以1元钱的价格参与竞拍。19时前后,这场3人报名的拍卖只有张先生一人出价,因此他成功拍下了这台二手奔驰车。随后,张先生又按照规定,交了8分钱佣金和软件服务费。
张先生说,大约半个小时后,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他称“我们搞错了,拍错了,我们取消这场拍卖,并按照成交价的5%赔付违约金”。张先生说:“这不就是5分钱吗?我觉得他们这种态度让人挺不舒服的。”
根据此前其他新闻媒体报道,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拍卖只是拍中标的资格,而不是已经买下这台车”。对这种说法,张先生非常不认同:“我几次在平台上参与拍卖,所以对每次的拍卖公告都会看得非常详细。如果写了我只是竞拍中标资格,那我认了。这次拍卖中,我没看到任何关于拍卖中标资格的信息,而是拍卖奔驰车。”
张先生表示,他正在等待平台方给一个答复。“之前平台方联系了我,预计不久后给我一个方案。”
10月22日,晨意帮忙记者尝试联系该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和委托方还有竞买方(张先生)联系,“详细的细节内容会在下周由阿里资产官方进行回复”。当记者问到拍卖的是中标资格还是车辆时,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以官方回复为准”。
在张先生给记者提供的拍卖资料中,记者没看到任何有关“中标资格”的信息。在“标的物介绍”中,是车辆的行驶证和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两张图片。“标的物属性”一栏中,对车辆的相关情况做了具体说明,并提供了车辆实拍图片。在“竞买公告”里,详细列举了竞价方式、竞买人条件、移交流程、付款事项、特别提醒等内容。
晨意帮忙记者在阿里资产平台上看到,在2023年5月7日,经历3次延时后,有人花8501元拍下一台克莱斯勒铂锐汽车。此次拍卖需要交2000元保证金,有6人报名。负责拍卖该车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台车是无底价起拍的,因此会有不少人参与拍卖,所以虽然起拍价较低,但最后成交价格不会太低。”
记者随机联系了几家已完成拍卖的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若竞拍者违约,那么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若出卖人违约,则按照成交价格的5%进行赔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想捡漏的人很多,但基本上捡‘大漏’的情况很少出现,5万多捡‘小漏’的情况还是有的。”
在平台上,还有几台车即将进行低价拍卖。这这中间还包括起始价0.8元的宝马i3、0.8元的依维柯宝迪。如果要参与拍卖,首先要交四位数的保证金。记者看出,不少公司在“竞买公告”一栏中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如果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实际价值明显高于1元的商品,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刘研表示,“1元起拍”的拍卖方式没有构成消费欺诈。“通俗地说,拍卖这种行为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一个竞价合同。起拍价定价多少取决于出卖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因重大误解或自己被欺骗,导致定错价格,1元起拍的方式是没问题的。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根据拍卖法相关联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花1元成功拍下汽车后,卖家称“搞错了”不予交易,张先生能否拿到奔驰车?
刘研表示,在本次事件中,张先生是在正规平台参与拍卖,因此他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参与拍卖的双方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那就是违约行为。根据拍卖法第584条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允许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会造成的损失。打个比方,如果卖方不把车以1元的价格卖给张先生,而是将车以其他价格出售或者拍卖,那么需要赔偿张先生成交价减去拍卖价格的差价。”
刘研表示,交易行为从拍卖的那一刻开始,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作为出卖人这一方,就要承担交付拍卖物的合同义务,拒绝履行交付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二次销售,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刘研提醒广大网友:“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拍卖规则。如果在拍卖规则中设置了竞拍者不一定能察觉到的条件来规避协议的履行,那么这样的做法从格式合同的角度来说,属于无效条款。从广告法角度来说,用这种方式打广告,然后不履行相关条件,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那就涉及到广告欺诈,相关监管部门是能够直接进行处罚的。我们大家常常会看到‘本次活动或者拍卖解释权归谁’,这种约定从法律层度上来说,都是无效的,合同标的提供者一方必须要尽到自己明确的说明解释到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