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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2023版】_新闻资讯_江南体育官方入口_手机app客户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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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2023版】

时间:2023-12-23 13:29:51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1.为了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和经营者(出卖人)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以下简称本《合同示范文本》)。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做解释。

  4.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商品房买卖标的物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买卖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最终靠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做变更或者补充。

  5.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变更或补充后,双方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签订。

  6.商品房出卖人应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合同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9.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10.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别的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真实的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1.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除特别明确外,表示数量、时间的内容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2.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详细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做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双方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的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合同签订系统来进行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的过程。

  9.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联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坐落于 市(设区的市)【县】【市】【区】【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号为 。

  2.该商品房【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不动产权证日期为 年月 日,证号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为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整体的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所在层数 (层),所在楼栋电梯数量 (台)。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栋】【座】【 】单元 层 【室】【号】【间】【 】。不动产单元号为 。该商品房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 【 】,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房屋朝向为【东】【西】【南】【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 】,屋子的用途为【成套住宅】【别墅】【公寓】【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工业】【商业服务】【办公】【 】,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 【集资建房】 【 】,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3.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资质证书号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为准。

  4.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5.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面讲述的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仟 佰 拾 元整)。

  4.按照 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以有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商品房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九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双方【是】【否】约定解除合同权行使期限。如选择【是】,出卖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非住宅商品房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有线电视:交付时线.宽带网络:交付时线、 、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第3、4、5、6、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1)以上设施中第1、2、3、 、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以上内容中第1 、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够满足第十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外的其他质量上的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如选择【是】,买受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极度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对应的保修责任。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能自行或委托别人做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别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为该商品房质量做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日内】(不超过90日)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 】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详细的细节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整体的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三条 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音等情况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 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保修期限为: (不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时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有效期、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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