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周某新、魏某香、木某提,向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请求处理车位运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
两人于2015年4月29日购买了坐落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某号一期的房产和该小区的地下车位(即:国际XX一期居住小区X-XX号地下车位)一个。
之后,周某新、魏某香将上述房产及车位转让给了木某提,于2021年4月13日处理了不动产搬运挂号的手续。
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与木某提在签定房产转让协议时,也约好了停车位的转让。
但在周某新与开发商签定的车位运用权置办协议中,开发商未对该车位是否处理产权证做清晰约好。
故两边当事人来到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就他们签定的停车位的转让协议请求处理公证。
首要,公证员需求确认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购买车位的性质,是地下产权车位、地上规划车位、公摊车位仍是人防车位。
地下产权车位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被分摊,且开发商独自获得车库产权,开发商能够对购房人出售产权车位,能够处理产权证。
地上规划车位是根据规划建造,没有建在公摊面积上,产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能够售卖,但业主不能处理产权,运用年数的约束根据协议确认,归于租借车位,租借期限不超越20年。
公摊车位是在公摊上建筑的停车位,比方小区内部道路旁、美化区域等,依照国家规则,这种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办不了产权证。
最终是人防车位,该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依照国家规则,在不阻碍防空功用和满意业主需求的前提下供给业主运用,并可按约好收取必定的费用,开发商只具有运用权,不具有产权,只能租借。根据周某新供给的车方位办协议,清晰约好了地下车位的方位、价格及车位的交给,一起还约好了周某新转让车位必须在物业处理改变挂号手续,此外该车位的有用期与所占土地运用年数的约束相同。
由此看出,周某新、魏某香购买的是人防车位,该车位开发商只具有运用权,不具有产权,只能租借。
根据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木某提的陈说,当事人神智清醒、彻底理解自己承当的法令结果,经慎重考虑自愿达到车位运用权转让协议书。
此约好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则“具有以下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
公证员依照程序规则,经问询接谈当事人并核实了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后,出具了公证书。
甲方:周某新,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5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5号XX室。
魏某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5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X号1号楼2单元XX号。
乙方:木某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5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1单元701号。
甲方周某新、魏某香与乙方木某提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向我处请求处理前面的《车位运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位运用权转让协议书》。甲、乙两边签署协议时均具有法令规则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明实在。协议内容详细、清晰。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两边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定了前面的《车位运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两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协议上两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均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