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2016-2019年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英文双语白皮书和调解典型案例。
据了解, 2016年至2019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1058件,涉案标的额逾88亿元人民币,案件涉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沿线个,受理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19件。
白皮书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了青岛法院2016年至2019年涉外商事审判情况,指出了涉外商事案件的趋势、特点,进而提出司法建议。
白皮书显示,青岛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呈逐年增长趋势,案件类型以商事主体参与的典型国际商事交易引发的纠纷为主,涉及多个案由。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地域性特点显著,涉港澳台和涉韩、日商事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近四年来,青岛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数量占受理涉外案件总数36%;涉韩、日案件数量占25%。从案件类型看,涉港澳台案件一般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股权转让类纠纷,涉韩、日商事案件以国际货物买卖及一般借贷纠纷为主。案件数量及类型与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紧密关联,呈现“三多一少”现象。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服务类合同纠纷增多、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的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逐年增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矿产、橡胶等大宗货物贸易纠纷数量有所减少。其中,新案件类型涉及电子商务、金融创新等领域,反映出青岛开放型经济日趋多元化及精细化的特点;涉外服务类合同纠纷中,境外旅游合同纠纷、涉外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增多。另外,以外资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融资类纠纷、涉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仍是占比较大的传统类型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案件逐年增加,法律适用中适用域外法的情形增多,案件连结点的确定日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案件调撤率较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用较为成功,从结案方式看,一审涉外案件调撤率较高,每年都在30%以上。
近年来,为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青岛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充分的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青岛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方案》,切实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建设,以法治方式保障开放型经济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青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域外法查明合作机制,便于高效高质量化解涉外纠纷;与青岛市台港澳办、台商协会建立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与青岛仲裁委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联动工作机制,全方位化解涉外商事纠纷;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涉外巡回审判庭,积极回应示范区在经贸保护和营商环境建设上的司法需求。
下一步,青岛法院将继续推进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工程,切实提高办理案件质效,以推动创新、便利诉讼、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的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公平公正、多元高效处理涉外商事纠纷,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上合经贸合作示范区和海洋强国建设的能力水平。
青岛中院发布的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是从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以调撤方式结案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选取,涉及股权转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借款、旅游合同等类型,覆盖多个国家,跨越上合示范区设立、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设立和新冠疫情防控等多个重要时段,体现了青岛法院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1.韩国某保险株式会社诉烟台某储运公司、烟台某运输公司、第三人烟台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原告韩国某保险株式会社与案外人青岛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案外人青岛某物流公司,案外人青岛某物流公司为履行代理运送服务合同,委托被告烟台某储运公司、被告烟台某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被告烟台某储运公司、被告烟台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送货物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经原告委托鉴定评估货物受损金额为14万余美元,原告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案外人青岛某物流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二被告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国内某保险公司,二被告希望国内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法院把涉案国内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既为国内保险公司对各项损失提供了质证的机会,也为当事人一次性调解打下了基础。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对各项损失进行了固定,并对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在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查明的情况下,调解成为了各方当事人减少诉累,快速解决矛盾的理智选择。
该案为一起疑难复杂的跨国保险纠纷,是青岛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高效地化解涉外纠纷的典型案例。办案法官一方面注重做好对中外当事人的释法工作,使当事人消除对诉讼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注重在诉讼过程中联动各部门及时做好财产保全和调解工作。办案法官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作风使中外当事人深受感动,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韩国某保险株式会社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被告也付出了最小的赔偿成本,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2.香港某物流公司诉青岛某进出口公司、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5年,原告香港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由原告代理出口产品,后被告青岛某进出口公司欠付原告有关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被告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与被告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还款。
该起案件中被告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是一家环保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于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因涉及诉讼将影响被告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进程,为减少诉讼对该公司发展的影响,办案法官多次与其做沟通,分析利弊得失。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偿还所欠款项,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被告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PEPP改性制品、改性纤维制品等的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正值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准备工作中。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快速了结诉讼,结案裁判文书无需上网公开,维护了被告某环保能源股份公司的商誉,为其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提供了便利。法官专业快速化解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商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该案处理的意义在于青岛中院法官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问题,不仅仅追求案件的审结,而是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适用最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结案方式,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2013年1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安哥拉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刘某为被告位于安哥拉威拉省的职工宿舍工程进行劳务施工,并约定了劳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原告刘某组织施工完毕后,被告一直拖欠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
被告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安哥拉分公司作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较为注重在安哥拉当地的商誉,但因一时困难,导致一直拖欠原告刘某劳务费。办案法官从维护中国企业在境外商誉入手,立足于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安哥拉分公司分期支付拖欠款项,既维护了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因一次性支付欠款导致资金链断裂,保障了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做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拓展国际市场,到安哥拉设立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哥拉是南部非洲的重要国家,被誉为“南部非洲粮仓”,盛产石油和钻石。安哥拉虽不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但其发展的策略积极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该起案件的顺利调解,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的声誉,塑造了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中国企业赢得了当地民众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原告陈某与被告台湾某食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台湾某食品公司租赁原告位于青岛香港花园的一处房屋作为酒店及办公使用。合同签订后,台湾某食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陈某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因此陈某向台湾某食品公司发出解约通知,解除了租赁合同。台湾某食品公司将涉案房屋交还给陈某,但涉案房屋还存在欠付水电费等问题。因此陈某将台湾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台湾某食品公司支付租金、解约违约金以及垫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共计70余万元人民币。
青岛中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向双方介绍了青岛法院同青岛市台港澳办建立的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请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以台湾同胞的身份出现,运用其在台商中享有的较高威信,增进了双方对法院工作的配合和理解,在特邀调解员和办案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是陈某诉传统老字号食品连锁店台湾某食品公司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起纠纷的圆满化解,是青岛中院运用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机制,方便快捷地妥善化解涉台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台特邀调解员机制是青岛中院与青岛市台港澳办联合建立的涉台民商事纠纷联处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岛中院积极地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涉台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青岛中院聘请了多名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中在台商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担任涉台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台案件的调解工作,为涉台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该项机制的运用使涉台纠纷能更方便快捷地得到化解,让台商感受到大陆地区司法的公平正义,为台商与大陆地区的经贸往来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告某外资银行与被告青岛某化工公司签订《(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确认函》,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利息、还款等事项。上述合同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及配偶做担保责任。在所欠本金还剩50余万元人民币未偿还时,被告出现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被告青岛某化工公司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变化,国家的环保政策更为严格,导致企业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办案法官以此为调解切入点,着力于既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企业在清偿债务的同时保障正常的经营秩序,为双方找到了一个均能减少损失的解决途径。
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后,对我国许多优质的中小企业开展了很多无抵押业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同时中小企业的有序经营,也为外资银行的该项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回馈。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的规模等限制,在出现政策变化等因素时,抗风险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应区分出现违约的不一样的情况,对于暂时性经营困难,尽量协商处理问题,确定还款方案。避免因暂时性困难,简单判决一次性还款,导致企业彻底无法经营,这样银行的债权也不能得到保障。通过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放水养鱼,共度难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也彰显司法的保障职能。
原告亲属与山东某旅行社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公司为原告亲属等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 “旅游意外险”一份。原告亲属在境外旅游就餐后出现呕吐、腹泻不止等症状,疑为食物中毒。被送到马来西亚某医院ICU抢救,治疗近20天病情不见好转。因国外医疗条件有限,语言不通,在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家属自筹资金通过国际SOS空中救援飞机,转回国内某医院医治,确诊:食物中毒、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后在国内某医院去世。原告认为其亲属的死亡,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为食物中毒所致,死亡原因是典型的意外事件,是受害人没办法预测的。符合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紧急救援保障之规定。因此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紧急救援保障金30万元人民币。
本案系涉外旅游中出现的意外事件,原告的亲属在本应享受晚年生活时有此不幸遭遇,确实令人同情。能否认定为意外事件是本案的焦点。在查找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明确的释法。在解决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后,保险公司考虑到其业务拓展和品牌保障,最终同意调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外旅游连年上升。在境外旅游时,首先要挑选出正规的旅游公司,这样能得到比较规范的服务,且发生意外事件时也能得到足额赔付。旅游过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境外旅游由于存在语言沟通及风俗文化的差异等问题,风险更多。签订意外伤害的商业险,既能分担个人的风险,也能分担旅行社的风险。办案法官在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进行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妥善化解了该起纠纷,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又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系青岛企业,与某韩国企业存在多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过多笔买卖合同。经过对账,发现某韩国企业欠付原告近100万人民币。某韩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朴某某确认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凭借被告个人所签确认书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国际贸易往来中,通常交易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往来明细特别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到了法院再一一对比合同及付款就存在很多的困难。并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到汇率及合同约定与实际报关、装箱存在一定误差,所以也许会出现每次结款都不精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对账明确,各方对于欠款数额没有争议,具有调解的基础。同时,双方对于长期合作有着强烈愿望,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办案法官以此为契机,圆满地促成了双方的调解。
中国是韩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对象国,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十分频繁。由于独特的地缘关系,青岛与韩国企业从始至终保持着密切的经贸往来,同时中韩企业之间的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妥善化解涉韩商事纠纷,规范引导中韩企业双方的投资行为,促进双边贸易往来健康有序地发展,是青岛法院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该起涉韩商事纠纷的妥善化解,既展示了我国司法公平、正义、高效的良好形象,也对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原告香港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青岛某机械公司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将相应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青岛某机械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未收到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被告抗辩称本案的股权转让并非原告所述的过程以及价格,双方的股权转让系分两次进行,对于经营的亏损还有过约定,基于目前目标公司亏损的现状,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本案在做调解工作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双方前期存在合作的基础,有一定的信任和了解,故存在调解的空间;二是完成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人和性更强,便于更好管理和发展;三是目标公司存在经营亏损的现状,但长远看有发展的空间;四是原告具有收回资金的迫切需要。基于以上几点,各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款的数额以及给付时间均做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股权转让之前以及股权转让时,各方股东对公司的成立、运营一般都形成了合意,故股东之间具有合作基础和一定的信任。本案的一个现实情况是目标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且有亏损,香港某公司对公司的前景堪忧故想撤回相应资金。被告青岛某机械公司在承担了目标公司的亏损之后经营存在现实困难,故调解协议对于股权转让款给予了宽限期。本案的妥善解决,既维护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给目标公司理顺了关系,又给受让股东一定的,有利于企业良性运转。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新加坡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加坡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要求徐某某承担因未能按时发货造成的多笔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违约责任,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共四起,合计标的近2000万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所涉四案合并进行调解,上述四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向,均予以调解结案。
本案所涉交易为橡胶贸易,风险较大,上诉人本身为自然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多年合作伙伴关系,结合其名下资产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为避免双方损失扩大,矛盾激化,法官以平等保护涉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一方面多次反复与各方沟通,包括与被上诉人公司负责人直接做沟通,既消除了外方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疑虑,也缓解了中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做好释法工作,辨法析理,让新加坡某公司对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有充分的了解,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该系列案件系国内自然人与新加坡某公司之间因贸易往来引发的商事合同纠纷。四案合计数额近两千万块钱,且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拒绝调解,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被上诉人表示后续仍有诉讼将启动。经过调解,缓和了各方的关系,对新加坡公司而言,真正的完成了债权,避免后续执行的风险与费用,对自然人而言,不仅化解了该四案,也避免了后续案件再发生,非常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互利双赢。
本案系一起叙利亚某公司对其与山东某电力公司之间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该案系由于山东某电力公司在国外承接相关电力工程后,委托叙利亚公司进行有关工作,后因叙利亚国内战乱,发包方终止合同后,引起叙利亚公司与山东某电力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将上述纠纷依据相关协议交由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该案仲裁后,叙利亚公司遂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该案经审理后,叙利亚公司向法官表达其历经周折办理涉案公证认证手续以及由于叙利亚战乱的相关情况,其在国内收集相关证据的困难性。鉴于此情况,办案法官积极与山东某电力公司协调,双方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均同意调解。由于叙利亚国内的情况,调解方案的制定举步维艰,案件标的额折合四千余万元,双方对于和解数额争议不下,后经法官多次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调解方案,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达成后,因向叙利亚的汇款路径不通,调解方案的履行再次陷入僵局,经法官多方协调,各方一起努力,终于找到了相关付款路径。但是,因为付款期限问题,双方又出现分歧,最后,办案法官给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由法院居中,申请人先行将撤诉申请交付法院,待其收到款项后通知法院该申请生效的方式,打破了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局面。最终,山东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叙利亚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圆满解决。
涉外商事案件是外方当事人和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纠纷的存在,前期交易过程中的互信已经消耗殆尽,如何打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新建立良好的互信,是调解成功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涉外商事法官,要迅速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快解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为调解创造和谐的氛围。另外,涉外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向国外付款时,向外汇管理部门的申报、审批等问题,办案法官熟悉和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及时为当事人提出较为合理的方案,促成了调解。
青岛某纺织公司主张,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宗某某多次以美国某公司名义从原告青岛某纺织公司处订购纺织品,美国某公司及宗某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拖欠货款172144.91美元,故要求美国某公司与宗某某连带支付货款172144.91美元。被告美国某公司称,青岛某纺织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销售货物被退货,产生损失已经远高于货款。被告宗某某主张,合同相对方为美国某公司,其为美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行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个人无关。
本案中,被告美国某公司在我国境内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宗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常往返于中美之间,在我国境内有房产,且在诉讼中已被查封。对原告而言,因为本案涉及在外国形成证据的取得、外国法律适用等问题,诉讼成本很高。在此情形下,法官从真实的情况出发,分析各方利弊,尤其注意到被告方希望长期在中国境内进行贸易活动以及希望早日解除名下财产被查封的情况,对原、被告进行了多轮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对外贸易中,由于合同履行地、合同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很多法律事实的形成、证据的取得均在境外,对当事人的举证造成较高的诉讼成本。而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涉及财产混同、能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由于主体的涉外因素,也常常会适用外国法律,这也对当事人的诉讼造成很多不便。另一方面,对外国贸易主体而言,如果想长期与我国保持贸易关系,并不希望产生过多的诉讼。本案以调解结案,对原告而言,取得了货款;对美国公司和宗某某而言,解除了财产查封,且也不可能影响其今后在国内的贸易行为。该起纠纷的妥善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青岛某体育文化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体育文化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山东省范围内举办和推广某项赛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2017年赛事的报名收入、赞助收入等费用的分成问题产生分歧。后原告在筹办2018年赛事过程中,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被告单方面取消赛事。原被告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并双双提出诉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出发点是合作举办体育赛事,并进行商业宣传,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共赢,产生纠纷后对于双方的商业信誉均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这一点,法院首先从防止负面影响继续扩大出发,协调双方同意解除各自未能完成的许可协议。其次,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为双方争取最大利益,既要维护各自企业的成本和付出,又要恢复双方破裂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尽可能弥补因双方违约所造成的各方损失。经过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互谅互让,均同意解除对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原告返还被告所采购物资,被告不再要求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考虑到原告前期的宣传工作已经展开,被告同意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及集装箱采购费用。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承诺不实施任何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于对方形象及利益的行为,这成为双方继续合作的重要保证。
本案原告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生态园内本土企业,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原、被告在合作过程中因履行合同出现争议导致合同终止,极度影响双方的利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调解前期即为双方评估风险、分析利弊,客观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并从减少双方损失的立场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后期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经过调解,及时为原、被告双方减损,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深化,现双方已恢复合作关系。本案的成功调解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为企业保驾护航的良好典范,为经济新区国际性体育赛事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原告金某某系韩国人,在青岛有两套住房,均进行了出租。原告委托被告曹某代为收取房屋租金。现原告起诉被告,称被告未依约将所收取的租金予以返还,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支付利息损失。
因原告是韩国人,不懂我国的证据规则,签订合同后未留存证据原件导致维权难,法院着重做好原告方的释法工作,为实现调解奠定基础。被告虽然是中国人,但常住韩国,送达成为难点,于是法院多方查询并引导原告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沟通协商,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诉讼期间恰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原、被告均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开展跨域互联网视频庭审方式来进行庭审及调解,经过法院主持线上、线下多轮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涉及部分韩国人对我国法律不熟悉,证据意识淡薄而导致维权困难的问题,办案法官一方面做好当事人的释法工作,提示其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导致维权困难,另一方面避免机械办案,遭遇跨国送达难时,想办法利用微信等新媒介积极做沟通和调解,解决了涉外案件的有效送达。同时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期间,法院利用互联网视频的方式来进行开庭审理和主持调解,既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疫情传播的可能性,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展示了青岛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公正、高效、便捷的良好形象。
被告青岛某公司系注册成立于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的厂房做经营,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付租赁费以及在租赁过程中造成原告房屋破损,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欠租赁费等事实争议不大,但因双方缺乏沟通,且原告认为被告经营情况不佳,可能会恶意逃逸债务,故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造成被告经营困难。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着力于恢复双方的相互信任,借助于上合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让原告了解到被告企业的经营情况,被告企业的信誉情况,被告拖欠租赁费是因双方沟通不足,并协调联动当地政府、派出所及村委,在被告做担保的基础上,保证被告的设备有人看管,未经原告同意不能运走,打消了原告的顾虑,最终同意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调解结案。
该案的顺利调解,得益于青岛法院建立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发挥的非消极作用。为更好地为上合经贸示范区提供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胶州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工商、质检、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各部门联动,建立上合示范区多元纠纷化解中心,该案是上合示范区多元纠纷化解中心成功调解的第一起案例。目前胶州法院所有的涉外案件均先通过上合多元纠纷化解中心进行解决,确实无法达成调解的,再移送涉外审判团队继续审理,极大缓解了法院涉外审判的压力,胶州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约三分之一通过上合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进行化解。
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美国某公司签订某博物馆官方旗舰店独家经销协议,被告授权原告拥有某博物馆官方产品非线下渠道的唯一独家经营权,并独家管理及运营某博物馆官方旗舰店。被告委托原告在天猫注册成立海外旗舰店以销售某博物馆的产品,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后,被告撤销了对原告的独家经销授权,并收回海外旗舰店的运营管理权,但拒绝返还原告为成立海外旗舰店垫付的费用。被告何某某是被告美国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退还款项。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基本事实和责任承担等均存在比较大争议。为妥善化解该案,办案法官找准案件实体问题涉及的几个难点逐一解决。首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准确认定原告与被告美国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以及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美国某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并委托与青岛法院建立了域外法查明机制的华东政法大学对美国法进行了查明。然后固定案件基本事实,赴阿里巴巴总部查明涉案款项支付的主体及路径,明确了原告向被告美国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等费用的相关事实。难点问题的精准把握,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办案法官向各方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以及释明美国相关成文法和判例后,最终本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因设立网络旗舰店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复杂,同时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需要精准把握连结点,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对办案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依托青岛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域外法查明机制,法院查明了需要适用的美国法,高效、便捷、权威地解决了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查明难题,也利于法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调解工作,为涉外纠纷的圆满化解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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