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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4-02-10 08:16:07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依据就是二手房合同,所以当事人应当十分重视二手房合同的内容。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纠纷,也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在起诉后能得到好的判决,最好能让律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把把关。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能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能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通过你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

  上家或下家都可能会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是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按定金的性质,可大致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

  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的品质瑕疵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的品质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做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能够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是,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是根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吗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正常情况下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含别的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贷款能不能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没办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以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引发纠纷。最重要的包含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住宅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三,检查住宅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需要注意房子是不是被卖房人出租;

  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

  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2009年11月1日,赵小姐、蒋先生在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下,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买方赵小姐以125万元总价购买上海市吴中路某房屋,特别是《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明确,“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决本协议。如受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09年11月3日,蒋先生代产权人蒋母签收5万元定金,而此后上海房价大面积上涨近40万元,蒋先生遂以其母不愿意按原价出售该房屋要求取消合同。然后由于房价涨得太多,赵小姐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这样的房子,所以要求蒋先生按总房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但蒋先生则只愿意双倍赔偿定金。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小姐不得不将蒋先生母子共同诉至法院。被告蒋母接到传票后,表示对蒋先生出售房屋毫不知情,原告手中持有的蒋先生的委托书并非其本人签字,而被告蒋先生则拒绝出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署的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是该协议附件已经明确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所以尽管未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至于被告蒋母辩称其对出售房屋不知情,但是蒋先生在出售房屋时持有房地产权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且蒋先生也提供了蒋母的委托书,这就使得赵小姐有理由相信蒋先生是有代理权的.

  因此,即便委托书非蒋母本人签署,但仍然认定被告蒋先生构成表见代理,即该房屋买卖关系对蒋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退一步,即使蒋先生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当对交易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参照合同有效出售方应当承担的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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