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合同的内容,即生意合同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等条款的规矩,生意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称号或名字和住址;(2)生意标的物的称号、质量、数量及包装办法;(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钱银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付出办法、时刻、地址;(5)标的物交给的办法、时刻、地址;(6)标的物的稳妥及运送办法;(7)查验标准和办法;(8)结算办法;(9)胶葛处理办法、统辖组织及适用的法令;(10)合同的份数,运用的文字及其效能;(11)缔结合同的时刻、地址及当事人签字。
《合同法》关于生意合同条款的规矩,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概括。生意合同具有以上条款,当事人两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认。当然,因为生意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详细状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状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送问题;只要在涉外生意合同中才触及付出钱银与价格术语的挑选问题,国内生意则一概以人民币结算;相同,只要涉外生意合同才触及到挑选合同所适用的法令问题。
《合同法》关于生意合同内容的标准归于恣意性标准,并不强制当事人一定要遵从,表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在毅力的充沛维护。当某些条款短缺或约好不明确时,并不必定影响生意合同的效能。为此,《合同法》第61条规矩:“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不仅如此,该法还规矩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且按照上述标准仍不能确认的补缺性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