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修建裝饰有限公司与孙开华、骆国生定作合同纠纷恳求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关于《石材供给合同》的性质系承包合同仍是生意合同问题。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生意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买受人给付价款的合同。而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使用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作业,交给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由此可见,生意合同和承包合同在合同意图和实行方法上均有差异。详细到本案中,金茂公司签订合同之意图是获取少量和规范的石材,而该规范和数量的石材在签订合同时髦不存在,需由孙开华为业主的奎屯屯业石材厂按金茂公司的要求使用设备、技能和劳力进行制作,然后将制作好的石材交给金茂公司。经过上述合同意图和实行方法能看出,《石材供给合同》契合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故一、二审确定该合同的性质为承包合同并无不当。
江苏塑光轿车部件有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开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塑光轿车内饰件厂承包合同纠纷恳求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一)关于1999年8月26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2003年1月20日《工业品生意合同》的性质问题。生意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本案中,1999年8月26
日及2003年1月20日合同关于设备的类型、数量、技能规范及质量作了清晰约好;且1999年8月26日合同相对应的《多层共挤吹塑中空成型机协议》清晰约好多层油箱设备属秦川公司研发,塑光公司研发多层油箱模具,秦川公司进行技能辅导,保证六层油箱模具与设备配套出产。因而,秦川公司依据上述约好的规范和要求制作的产品具有特定性,两份合同是以秦川公司供给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包合同,其合同称号、约好的付款方法和交给方法尽管无异于一般的生意合同,但并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塑光公司关于1999年8月26日及2003年1月20日合同性质应为生意合同的再审恳求建议不能成立。
从理论上看生意合同与承包合同存在着以下差异:1.承包合同中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包人的首要责任,而是承包人完结作业效果后的一种附随责任;在生意合同中搬运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首要责任。2.承包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包人严厉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结的作业效果;而生意合同的标的物是两边约好的出卖人应交给的物。3,承包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包人作业的状况下对承包人作业的状况做监督和查看;而生意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恳求出卖人按约好的条件交给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出产经营或标的物的获得状况。4.承包合同的承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而生意合同标的物可所以特定物,也可所以种类物。5,承包合同在作业效果完结前,只能由承包人自己承当定作物意外灭失的危险;而在生意合同中当事人能够约好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危险即由买受人担负。即便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二者的差异都有相对清晰的阐明,但是在实践审判中依然会对二者发生混杂,致使难以精确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生意合同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生意合同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剖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作业辅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