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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27 07:22: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

产品详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9月16日披露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司法拍卖进展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临时公告2023-04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10:00至2023年9月15日10:00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城投”)以拍卖最高价竞得。2023年10月7日,当阳城投告知公司,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证券代码:60029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3,674,250股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证券代码:60029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3,674,250股以人民币191213772.75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C7K80N4Q)所有。

  上述财产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截止2023年9月14日,当阳城投持有公司股份154,85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成功后将累计持有公司股份218,531,693股,占公司总股本18.8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详式权益报告书》,当阳城投意向取得公司控制权。本次通过拍卖买受公司股份属于其在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计划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上述权益报告书,当阳城投将适时向公司提出调整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方案。当阳城投的上述计划完成后将实现其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向,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为本报告表述方便,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许锡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宗宣达”)、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当阳国中安”)。

  4. 本次权益变动: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锡忠先生及海南宗宣达所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的司法拍卖导致的许锡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三峡新材股票数量的变动。

  经营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高科技开发;装潢装修工程;办公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家电、建筑材料的销售;投资咨询,资产重组及资本营运的咨询服务;企业投资服务;科技开发;网络开发;证券投资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

  公司股东:武汉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2108.4万元,持股比例50.440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许锡忠先生与公司股东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2月5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6,4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4%。

  2021年12月21日,因许锡忠先生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纠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4,000,000股;2022年3月7日通过司法裁定过户方式转让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2,000,000股。上述股份转让后,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合计170,433,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

  2023年8月19日,因华龙证券有限公司与许锡忠、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许锡忠所持公司股份51,387,070股;2023年9月15日,因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海南宗宣达所持公司股份63,674,250股。以上股份司法拍卖成功后,许锡忠先生所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先生、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对被执行人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1,387,070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于2023年8月19日确认成交,买受人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的51,387,070股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过户后,许锡忠先生所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119,046,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

  因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先生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于2023年9月15日确认成交,买受人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9月26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的63,674,250股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过户后,海南宗宣达持有公司股份300股,许锡忠先生所控制的公司股份合计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许锡忠先生通过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控制的55,371,902股公司股份全部质押、冻结,如人民法院、质押权人对质押、冻结股票进行处置,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变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主动减持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1,387,072股股票,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3,674,550股股票,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5,371,600股股票。许锡忠先生与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170,433,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许锡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1,387,070股,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得,成交价144,397,666.7元,拍卖均价2.81元/股;海南宗宣达所持有的公司股票63,674,250股, 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得,成交价191,213,772.75元,拍卖均价3.03元/股。上述115,061,3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2%)已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锡忠先生所控制的股份减少至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三峡新材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权益变动后,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城投”)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由12.38%增加至18.84%,当阳城投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4,112,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2023年10月7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当阳建投将其持有的65,581,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当阳城投行使。根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乙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5,581,20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5%)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1)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投票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2)若乙方将所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3)若委托方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等事宜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双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应就以下范围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等相关权利行使时,乙方应在所有提案表决中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2)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人选时,就候选人人选及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3)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时,以及所有提案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4)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时,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6)在参与处理公司的经营发展事项及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1)本协议双方应就本协议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事先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本协议的一方无法就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与本协议的另一方进行事先协商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协商。

  (2)本协议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委托本协议的另一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

  (3)当本协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由甲方作出决定。对此决定,双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或由乙方不作指示而直接委托甲方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尽管双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本协议不因双方履行正常程序后的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持股比例的变动而无效,如一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注: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公司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本公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系当阳城投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增持三峡新材股份,并拟通过改选董事会等方式最终取得三峡新材控制权,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当阳城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当阳城投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三峡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三峡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司法拍卖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宜昌高投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国资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参股、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宜昌高投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3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质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等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参与司法拍卖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5%-1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前述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增持三峡新材股份并最终取得三峡新材控制权,成为三峡新材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自身资源及管理经验,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参与司法拍卖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5%-10%股权的计划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宜昌产投已就本次收购三峡新材股权事宜在宜昌市国资委进行了备案;宜昌产投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收购三峡新材股权事宜。

  2023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578号)。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43,627,243股股份,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12.38%。

  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11,230,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7%,增持均价为3.379元/股,价格区间为3.2元/股-3.5元/股,累计投资金额为0.38亿元。

  2023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邮寄送达的《拍卖通知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一】,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先生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2023年6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2023年6月26日,上市公司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已撤回,撤回原因:因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2023年7月14日,上市公司自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于2023年9月14日10:00至2023年9月15日10:00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2023年9月15日,当阳城投通过上述司法拍卖,以19,121.38万元对价竞拍取得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共63,674,250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比例为5.49%。

  2023年10月7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当阳城投通过拍卖取得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共63,674,250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比例为5.49%。

  2023年10月7日,上市公司股东当阳建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当阳建投将其持有的65,581,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根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司法拍卖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18,531,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4,112,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023年10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当阳建投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应就以下范围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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