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市民购房时都会考虑买个车位,但许先生买车位时却发现开发商将很多车位“打包”出售了,对方并不是小区业主,买车位是为了出资。开发商这样做是不是合理,非小区业主能买很多车位吗?近来,同安法院审结一同关于车位生意的承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2021年,许先生购买了一套由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同安某小区的房产。一起,未处理自家泊车难问题,许先生经多方了解,相中一个坐落电梯口预备出售的车位。
在交流过程中,许先生却发现,厦门某房地产公司早于2017年就将小区的10个车位(含该车位)出售给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购买案涉小区的房产,张先生购买车位是出于出资需求。
许先生非常不解,他说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私行将小区车位对外销售给不是小区业主的买家,这样的行为与《民法典》关于车位应当首要满意业主需求的规则精力相悖,侵害了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遂将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张先生诉至法院,恳求承认开发商与张先生签定的关于购买车位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以为,许先生作为案涉小区二手业主,理应享有与一手业主平等权力。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修建设计企业按规划要求装备的机动车停放设备,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运用,在确保满意小区业主运用的前提下,才干答应小区业主以外的人运用。为了可以更好的确保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任何一个时间里都不能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详细到本案中,案涉小区车位与住所配比大于1:1,许先生作为小区业主,许先生的泊车需求并未得到满意。因而,许先生有权建议厦门某房地产公司与张先生签定的车位生意合同无效。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承认被告厦门某房地产公司与张先生签定的关于购买车位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
判定作出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则: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需求。这归于法令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在作为小区重要配套设备的车位、车库数量已规划承认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满意小区业主依照装备份额提出的购买或许承租要求。为了可以更好的确保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任何一个时间里都不能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前述法令规则,将小区车位出售给非业主的张先生,且一次性出售了10个地下车位,显着侵害了小区整体业主租、购车位用以泊车的权益。而许先生即便是小区的二手业主,在其泊车位需求未能得到满意的情况下,也有权恳求承认案涉车位的生意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