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一辆典当奥迪车,两边签定《车辆转押协议合同》一份。王某购买车辆后,对车辆内部进行装修,后该车被人抢走,经报警得知车辆因车主未能及时付出购车款被轿车出售方扣回。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王某与李某签定《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后,王某将车款打入李某指定账户,并将车辆开走。王某在驾驭车辆过程中,因车主未能及时付出购车款被轿车出售方扣回。该车辆系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买,后因刘某向周某告贷,将车辆质押于周某处,周某又转押李某,李某转押于王某。法院以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形式上是转押合同,但两边的生意仅限于该合同而并无其他债务,故转押协议实为生意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明知该车辆系典当产业,其两边片面歹意显着,该生意行为直接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生意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定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11.5万元。关于原告王某恳求的车辆装修款22000,因原告明知该车辆系典当产业,存在差错,且车辆装修并非影响车辆运用的有必要开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
典当车可以直接进行生意,但存在必定的危险,生意过程中要检查车辆的来历是不是符合法令,是否处于典当状况,购买车辆后及时处理过户手续,若车辆是典当车需求先处理解押手续方能过户。关于不可以处理解押、过户手续的车辆,即便价格再低也不主张购买,不然一旦原车主不能准时还款,车辆会被债务人恳求扣押、拍卖进行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歹意勾结,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令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许被吊销的民事法令行为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令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令行为无效、被吊销或许确认不发生效能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与已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乙方应当补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丢失;各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对应的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典当期间,典当人可以转让典当产业。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典当产业转让的,典当权不受影响。典当人转让典当产业的,应当及时告诉典当权人。典当权人可以证明典当产业转让或许危害典当权的,能恳求典当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债务或许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