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两边就债款清偿达到宽和协议,约好免除产业保全办法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恳求人民法院免除了保全办法后,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实行宽和协议,并在宽和协议违约金诉讼中恳求削减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用的法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交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生意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定,判定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交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交易公司签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好:(1)城建重工公司许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交易公司付出人民币300万元,剩下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合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出结束;城建重工公司未依照协议约好的时刻付出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付出结束悉数金钱的,应向隆昌交易公司付出违约金80万元;假如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付出结束悉数金钱的,隆昌交易公司能够自2017年1月1日起随时以(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一起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认的违约金80万元。(2)隆昌交易公司恳求免除在他案中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产业的保全办法。两边达到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恳求撤回上诉并按约好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隆昌交易公司首期金钱300万元,隆昌交易公司按协议约好恳求免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产业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好付出剩下金钱,2017年1月隆昌交易公司恳求实行(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定书所确认的债务,并于2017年6月申述城建重工公司付出违约金80万元。
一审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辩称:隆昌交易公司要求给付的恳求不合理,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据收效判定,城建重工公司应给付隆昌交易公司的金钱为5284648.68元及利息。隆昌交易公司诉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彻底实行宽和协议承当违约金的数额为80万元,此违约金数额过高,有关恳求不合理。一审宣判后,城建重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上诉称:一审判定在过错确定城建重工公司歹意违约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考虑隆昌交易公司的丢失状况等归纳要素而悉数支撑其诉讼恳求,显失公正,恳求恰当削减违约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6民初15563号民事判定: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北京隆昌伟业交易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京02民终8676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隆昌交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定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和法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应诚信实行。本案触及诉讼中宽和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本案中,隆昌交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好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交易公司付出人民币300万元,或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出剩下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合计2772857.4元),则隆昌交易公司有权恳求实行原一审判定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当80万元违约金。现城建重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依约向隆昌交易公司付出剩下的2772857.4元,隆昌交易公司的丢失主要为没有得到清偿的2772857.4元。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交易公司达到宽和协议并撤回上诉,隆昌交易公司按协议约好恳求免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住。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交易公司出具宽和协议并许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免除冻住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实行后续给付责任,具有片面歹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付出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