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程机械行业火爆背后是大量老旧设备的淘汰和换新,所以不少厂商也适时推出了旧机置换业务。为了抢占市场,很多品牌的经销商采取了对旧机估值高于实际市场行情报价的方式回收用于抵扣首付款。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但实际上暗藏风险。以下就是一个真实的置换风险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工程机械的代理商,为促进销售并解决客户对旧设备的处置困难,推出以旧换新业务。
2018年5月5日,王某与某公司达成《二手设备置换协议》,约定王某自有一台徐工牌挖掘机,估计20万元。为了促成销售,某公司将王某的这台设备最终以30万的价格回收,王某补足所购新机的差额价款。
5月6日,某公司从王某处回收了徐工牌挖掘机并寻找到新的客户将该设备做销售,销售价格仅为20万元。5月8日,客户反悔,不愿意再购买新机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徐工牌挖掘机或者按照协议价退还30万,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通过上述案例,大家或许也发现了这绝对会成为一个行业性欺诈的风险点。因为旧机高价置换原本是厂商为了争夺市场的竞争行为,置换价格背离了置换机的真实价格,价格会出现虚高主要是厂商以促成销售为目的。
但如果厂商在置换业务中协议不完善,当代理商已将设备转售或另行处置,客户利用中间的时间差找各种借口不购置新机,此时设备已必然无法返回,原本为了促销而定的高回收价是否要真金白银退还给客户呢?如果真是这样,那岂不是“置换不成,赔了夫人又折兵”。
此外,代理商为促成业务,前期对客户即将置换的设备还会产生调查费(包括人工和差旅费)、设备检修、保养和设备在停车场停放等交易成本,都成为了代理商白白的付出。所以对于这类置换业务,该如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设计一套合同文本和交易流程来规避风险的发生呢?尤其需要避免职业欺诈客户,从中不当牟利。对此,各位代理商或厂商可以借鉴以下建议:
1、绑定交易目的和置换价格,以达成并履行新机购买合同作为置换机高估价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为了实现销售,才是置换机高价回收的原因,对此买卖双方心知肚明。所以,将这一合同目的,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无可厚非。如此一来,就可以在客户反悔后,防止其要求按照置换机高估价条款折现返还,或者在明知厂商已将设备处置后有要求返还设备。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前说述,为了促成交易,厂商对置换机不仅要花费人力物力做评估,翻新,还要产生二次销售或处置费用,所得收益未必能够覆盖设备估值。由此产生的损失,主要通过新机销售利润进行弥补。所以,一旦客户单方毁约,不仅仅导致了置换机返还或原值退还的问题,还将让厂商的投资和收益全部打了水漂。所以,代理商通过设定违约条款,可以让客户评估违约后的成本,打消随意违约的念头。
在实际操作中,置换业务的风险并不限于此,只是此类风险更为常见和突出,因而以此为例抛砖引玉提示大家。任何新的交易形式成立,都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搭建,交易环节不仅要考虑怎么开始并圆满达成交易目的,还一定要考虑一旦交易失败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守约方的利益不因另一方毁约而承担损失,行业内需倡导树立起“合同驱动债权”的理念,通过合同保护自身、约束客户,管控债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