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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002813):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_新闻资讯_江南体育官方入口_手机app客户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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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002813):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时间:2024-02-25 14:55:30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本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如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路畅科学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路畅科技董事会,由路畅科技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路畅科技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路畅科技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同意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文件的相关联的内容,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以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北京中联重科产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 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达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一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 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达恒基石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联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北京中联重科产业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军融产 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轨道高新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君和同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信资本有 限责任公司、厦门招商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万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湖南产兴智联高机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省国瓴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湖南安信轻盐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长沙市长财智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 昆石鼎立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东方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策鸿高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省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华菱琨 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ООО ?Лизинговая компания Сперктр?和 ООО МЕГА Машинер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重科产业互助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 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 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除东莞锦青、长沙优势外的27名股东发 行股份购买其所持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 公司99.532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 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除东莞锦青、长沙优势外的27名股东发 行股份购买其所持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 公司99.5320%股权

  2022年 2月 7日,由郭秀梅、朱书成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的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0986号《深圳 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及截至 2023年8月31 日止8个月期间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沃克森评估师出具的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1204号 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4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

  为满足高处作业的需要而设计和生产的一类设备,可将作 业人员、工具、材料等通过作业平台举升到指定位置做各 种安装、维修等操作,并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高空作业机械设备自身配备底盘动力,可以不通过外力实 现设备的移动,对位置移动的控制可由工作台上的控制装 置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工作台能保持升高状态

  用动力驱动行走,伸展机构为伸缩臂(直臂)式,且能在工 作平台上进行行走控制的移动臂架式升降工作平台

  用动力驱动行走,伸展机构为曲臂式,且能在工作平台上进 行行走控制的移动臂架式升降工作平台

  升降工作平台的一种,在进行高空作业前需打开支腿,因支 腿形似蜘蛛而得名,多以履带作为行走装置,其结构紧密相连、 占用空间小,对地压力小、工作区间大、机动灵活

  注:本报告书摘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路畅科技拟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重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 27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99.532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联高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具体为“C3435 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

  路畅科技审议本次重组相 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即路畅科技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日

  23.8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392,623,084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59%(未考虑 配套融资)

  1、中联重科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中联重科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中联重科就在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 诺如下: “(1)本单位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单位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 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单位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 要求的,本单位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 智诚高达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 新、智诚高达就在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企业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 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 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 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出具 的承诺,本次交易中,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就在这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这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 24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 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5)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 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其他交易对方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其他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 中,其他交易对方就在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 期安排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 月,则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企业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超过 12个月(含),则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24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 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5)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 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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