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下“如未发放按揭贷款,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买受人需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浙江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认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
澎湃新闻()12月18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的2023年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案例。据通报,嘉兴某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办理按揭”中规定,若非出卖人问题导致按揭银行不能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账户足额发放全部按揭贷款,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此外,合同中还有别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如“对建筑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中规定,如变更在“合同签订后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发生明显的变化”后发生,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商品房,出卖人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修不符合约定拒绝接收房屋,效果图/样板房/样板区仅作参考示意,买受人不得据以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等。
嘉兴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房产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以来浙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消费者关注的重点热点行业,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抽查检查,共检查格式合同15821份,察觉缺陷合同647份、问题格式条款1546条,警示约谈企业562家,立案查处案件20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