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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注意事项及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24-07-16 11:37:04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二手车买卖注意事项及合同示范文本

  最近汽车价格战打得火热,周围很多同事持观望态度,打算再降价,优胜劣汰后出手新能源。毕竟在十八线小城市,电动车很方便。现在城区很多地方都装了充电桩。

  油车二手车的市场较大。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放到4S店或者二手车网站,可能价格偏低。对于买方来说,价格当然是考虑的新的因素,但是更新的的是车辆故障情况、行驶情况、发生事故情况等,由此如果周边有合适了解情况的,买卖双方一拍即合,自行签订合同过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一、合同因违反北京市小客车的管理规定,扰乱小客车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杨xx向宋xx支付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款,宋xx向杨xx交付涉案车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联系。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

  杨xx和宋xx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口头约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联系应属无效,因此杨xx要求解除双方口头约定的二手车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该案件看着比较简单,但实际上里面涉及车辆抵押借款、抵押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第三方、委托代理出售、买卖后车辆被抵押权人取走等情况,有兴趣的可以看看该案件。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7年3月26日,卖方公司甲方与买方乙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由乙方购买车牌号为×××的宝马牌小汽车,发动机号为0621D224,甲乙双方关于车辆状态的其他约定处注明:此车必须过户,过户费由甲方负责,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如有原款退车,三日内有效,无违章记录。车辆售价为208000元。后乙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甲方公司协助乙方办理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买方提交涉案车辆在4S店的维保记录一份,显示涉案车辆在2014年3月曾进行“分解和组装发动机,发动机排水”。

  乙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撤销乙方xx与甲方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2.甲方公司向乙方xx退还购车款208000元;3.甲方公司向乙方xx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624000元;4.乙方xx向甲方公司返还涉案车辆,甲方公司协助乙方xx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公司承担。

  我们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涉案车辆保险记录,显示:该车辆在2014年3月1日曾出险,出险经过为单方事故,水淹车,行驶被淹,本车损,底部。出险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竺东路。定损金额为563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宝马4S店了解了VHC检测的内容,该4S店答复一审法院称,该检查系车辆的简单常规检查,无法检测出车辆是否涉水、发动机是否涉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本案中,甲方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对出售车辆的状况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告知买受人,况且该车在4S店维保记录明确显示曾进行过“发动机排水”,但甲方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将车辆曾经发生涉水事故的事实明确告知,并且在第一份协议书上明确承诺“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甲方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关于“车辆出险经过仅系报案人陈述,无法显示系涉水险还是车损险定损”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甲方公司辩称的车辆不影响使用、不同意退车等答辩意见,均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乙方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乙方主张将车辆退还甲方公司,但鉴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涉案车辆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如果返还车辆,双方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准确时间目前无法确定,因此车辆不予返还。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一、撤销乙方xx与北京甲方xx公司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二、北京甲方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乙方xx赔偿金624000元;三、驳回乙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意:作为买方购买二手车时,记得让卖方明确承诺“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2023)湘06民终895号中法律事实与本案部分相似,卖方车辆曾发生过水淹事故,但未告知,买方请求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未能得到支持。理由是买方不能证明卖方提供案涉车辆车辆“无事故、无水泡”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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